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监管工作,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1/总局令第250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公告的情况迅速处理相关事宜如下:违反海关law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利用本人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应当予以回避,海关总局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查验放行标准有关事项公告)规定:1.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取得的自用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
1、 海关简快案件是否公示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监管工作,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1/总局令第250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公告的情况迅速处理相关事宜如下:违反海关 law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避海关监管,利用本人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应当予以回避。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有其他证据证明,同时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海关可以简化取证、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海关)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邮递进境一台笔记本电脑 海关如何验放?根据海关总局2010年第43号/第-2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但应征进口关税金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如果邮包内只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虽超过规定限量,经海关查验确为自用的,可按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如果笔记本电脑是当时携带出境的个人物品,出境时填写的申报单经主管审核后可以免税放行海关。
3、 海关对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是什么?海关总局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查验放行标准有关事项公告)规定:1 .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取得的自用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总价值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用物品拟在境内停留的,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于个人自用且数量合理,但烟草制品、酒类制品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另行办理。2.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经海关核实为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在境内停留自用的物品,且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只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未分割的物品全额征税。三、对短期内多次旅行的旅客行李、物品的征收、豁免规定,以及验放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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