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第四条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海关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六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4、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 部门 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有哪些?海关总署局长:盛光祖(2008年3月任命)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07年8月30日任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商务总局局长:周伯华(2006年10月任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5、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海关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由直属海关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海关总署按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程序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第三条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便于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