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及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及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第6号海关总署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税率表》”)进行了再次修订。 详见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
7、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772号《关于在对外开放的各口岸实行进出境旅客新申报制度的规定》规定,携带下列物品的入境旅客,应当如实填写申报单相应栏目,并将有关物品交给海关。(二)居民游客在境外获得的总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在中国停留的总价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物品;(四)酒精饮料1500毫升以上(含酒精12度以上),或香烟400支以上,或雪茄100支以上,或烟草500克以上;(5)人民币现金超过20000元,或者外币现金等值5000美元以上;(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样品和广告;(七)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8、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出口产品退税政策,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口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当自货物被海关放行之日起15日内办结手续(法定节假日顺延)。海关放行日期是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理海关手续的日期。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并填写申报企业编号。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经严格审核后,将企业申报的高税率产品出口退税申报表(产品清单见附件)加盖印章,报送退税地税务机关。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企业应当在海关封识上注明出口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经海关盖章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送出口企业,并送退税所在地税务机关。
9、青岛海关关于 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问题的 公告海关总署一年一度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将于2008年11月/0月举行。有关事项如下:1。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海关总署no . 22公告2006的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中国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以下简称考试网)于6月4日至23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0。报名结束后,考生本人须于7月2日至16日在网上报名选择的报名地点和海关公布的地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青岛试验区共设16个考点,分别是青岛海关、烟台海关、日照海关、龙口海关、威海海关、济南海关、潍坊海关、淄博海关、荣成海关、济宁海关、泰安海关、临沂海关、黄岛海关、东营海关、德州海关和青岛海关驻聊城办事处。考生可以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