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关税的具体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公告-3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1、暂时进出境管理办法法律解析: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监管暂时进出境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1234566。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1。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从境外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二。第五条修改为:“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征收和免征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三。第六条修改为:“进口关税设定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互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互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
如果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进口货物实行歧视性关税或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海关可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特别关税关税。征收特关税的货物种类、税率、起止时间由国务院关税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实施。“四、删除第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适当的税号,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3、 关税的征收管理有什么规定关税收款管理:关税退款规定。征收管理关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暂不予放行(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物品属于许可管理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货物申报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有疑问,需要有关主管机关鉴定、识别、核实的;⑤其他按规定暂不放行的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