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关于在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携带下列物品的进出境旅客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报关单相应栏目,并将相关物品交由海关核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个人自用物品凡常驻取得的总值(3)物品拟在中国停留的非居民旅客总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四)酒精饮料1500毫升以上(含酒精12度以上),或香烟400支以上,或雪茄100支以上,或烟草500克以上;(5)人民币现金超过20000元,或者外币现金等值5000美元以上;(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样品和广告;(七)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物品。
8、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 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华侨(包括随行配偶、外籍子女)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物品必须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物品和本规定“限量表”(附件一)所列限量予以减免税放行。16岁以下的随行未成年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本规定物品的“限量清单”中的1-10项及限量值免税放行,但12岁以上的手表可免税放行。第二条上述旅客一年内多次进出境的,第二次起携带的行李物品由海关按照物品和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限量予以免税放行。
但海关可以在入境时登记放行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旅途所需物品,返回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第四条上述旅客携带来华定居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条例规定的《配额表》的限制。但每户限购一辆车自用,征税后允许放行。第五条上述旅客不得携带-2物品(附件二)出入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 物品的管理规定法律解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及相关单证,以备查验。国家限制的货物进出口无许可证不予放行进出口,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区域后24小时内装货前向海关申报,但海关另有授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及有关单证,以备查验。国家限制的货物进出口无许可证不予放行进出口,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抵达海关监管区域后24小时内装货前向海关申报,但海关另有授权的除外。
10、 进出口货物内容有哪些限制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每年都会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分为1)禁止类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商品;3)自由进出口商品。一、禁止进口货物的管理国家每年公布中国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列入目录的货物和技术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