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3/检验工作,-2进出口-3/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中有关各方的利益。第二条进出口 商品(以下简称报验人)的报验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检。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3/的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3/受理的复验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接受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复验一次。第六条报检人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5、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3/检验管理、规范商检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3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的
第二章处罚管辖第四条违反商检法规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商检机构负责查处。当事人住所地在异地的,可以移交当事人住所地商检机构办理。第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商检机构管辖的,最先立案的商检机构有管辖权,与案件有关的商检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处理。两个以上商检机构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商检机构指定管辖,直至国家商检局。
6、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3/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释义】本条是商检机构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的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 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是商检机构监督管理进出口 商品的一项具体工作。商检标志是指在进出口 商品或其外包装和小包装的明显部位附有我国规定的检验标志,以证明商品符合国家技术强制性要求规范。
根据本条规定:1。供应商的检验标志或印章的主体是商检机构,即只有商检机构或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才有权检验进出口-3/供应商的检验标志或印章,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供应商检查标记或印章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添加已通过检查的进出口-3/。供应商的检验标志不能加到进出口 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3.商检标志适用于进出口 商品的检验。
7、中国和印度 进出口化妆品的执行标准(1)对首次在我国进口的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必须到进口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学教育。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和样本:1。产品名称和型号;2.产品成分和限用物质含量;3 .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附中文译文(各3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批准证明文件(3份);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3份);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和销售许可审查的报告评价附中文译本(各5份);7.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8.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附中文翻译(各3份);9.完全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8、我国 进出口 商品检验有什么要求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要求。你需要知道产品的HS编码,然后查询这个编码产品的监管情况。不同的监管条件需要不同的文件。比如监管条件A:进境货物通关单,是指检验检疫局需要出具进境货物通关单。所有监管条件如下:具体代码编辑1:进口许可证: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以及进口时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9、国家 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 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1。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1)的旧机电产品,国家机电办进出口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国家特殊需要的除外。2.凡经批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必须在合同中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时,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产品的检验依据和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和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和装载监管条款。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预检验和装船监督,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组织装运前预检验和装船监督。4.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前,进口商(或收货人)应持国家机电产品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正本进出口和有关外贸单证,向到达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