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在作出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注销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相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章听证的组织和人员第五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部门组织。涉及知识产权处罚的案件听证由海关法律部组织;涉及资格处罚的案件,由作出资格处罚决定的部门组织听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程序等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措施。
第三条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第四条海关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海关。海关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关务公开由海关总局、直属海关下属海关各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六条应当加强关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5、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逾期未申报进口货物、意外卸载或溢漏的进口货物、废弃进口货物处理办法》(-0/税务总局令第91号)颁布,根据税务总局令第198号、第198号,海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按照海关进口货物申报规定取得相关进口许可证,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申报时无有效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理。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0/总局令第103号),根据海关总局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
6、2023中国 海关过年清关时间根据当地政府和深圳市相关安排海关,2023年元旦放假安排为: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共三天。2022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1日(周六)至27日(周五)7天。1月28日(周六)、1月29日(周日)上班。为确保假日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假日期间的通关安排通知如下:1 .通关时间(1)通道1和通道2:1月1日关闭,
通关时间为1月24日至27日10: 0017: 00,1月28日至29日8:0018:00。(2)行政通道:按平时正常通道时间,即7:00-23:00。二、各部门办公时间(1)第一至第五部门及审核部门后续处置办公时间与第一、第二渠道通关时间相同。(2)其他部门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1月21日至27日休馆。
7、苏州 海关的工作 纪律1。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将受到纪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辞退或开除;二是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3.严禁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四、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